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中央驻闽各单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有期徒刑后,其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在国家没有作出规定以前,经研究;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期间,停发原退休费(含基本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以及生活津贴等,下同)改发生活费。
生活费按照本人被判刑前基本退休费的60%和除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以及生活津贴以外的其它地区性补贴(补差)的30%发给,提租补贴以其生活费为基数按规定计发。
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退休费。
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标准。
(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职务(技术等级),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重新确定: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降低级别工资一级、职务工资三档,无级别可降的,降低职务工资四档;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或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的,降低职务(等级厂资四档;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套入新定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三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津、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
(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离退休费,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三职职务(技术等级)今后按降低三职职务(技术等级)后的条件确定其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三、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刑之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由原单位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退休人员在被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或者立案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调整退休费标准时,暂缓执行,待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未受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补调和补发退休费。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工资 退休人员 缓刑 生活待遇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