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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待聘、富余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1-15浏览次数:

 

各院、系,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配合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做好对待聘人员的接收和一定期限的托管服务工作,现根据教育部下发《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对做好待聘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办学优势及其他优势,努力拓宽就职渠道,增加工作岗位,积极引导和协助分流本单位待聘人员转岗就职。各单位在每轮聘任结束后,可将确系待聘人员(长病人员除外)的人事关系转到校人才服务中心。

2、校人才服务中心协助组织待聘人员的转岗技术培训,联系指导他们的交流转岗工作。

3、待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转到校人才服务中心期间,二年内为待聘期,保留原身份。头六个月发百分之百基本工资(含工资构成中的津贴,下同),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津贴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60%,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性津贴照发。同时,按在职人员标准,学校(集体人员由工资来源渠道)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

4、待聘期满,称富余人员。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医疗等福利待遇,不计连续工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辞职补助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原工作单位按工资来源渠道发给。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学校按福州市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工资来源渠道发给其生活补助。在发放生活补助费期间若重新受聘,从受聘当月起就停发生活补助费,享受受聘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当全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之时,由社保部门保障其基本生活,我校不再提供生活补助费。

5、富余人员除辞职外,校人才服务中心可继续为其保留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记录档案工资。在全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前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事业待遇(本人有按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可计算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

6、以上规定若与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有相悖之处,以国家、省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福  州  大  学

二000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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