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退[1994]1号
现就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高等院校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闽人退[1993] 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反映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教师退休后增发退休补助费至本人标准工资的100%,系指所增发的退休补助费与退休费之和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中除第一种人员外,其余人员必须具备第一条规定的相应条件,方可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底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评聘期间,高等院校中先退后评或先评后退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退休教师,可按《通知》精神增发退休补助费。
四、根据闽委[1993]10号文件,高等院校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凡符合闽人退[1993] 20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条件,其退休补助费增发至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五、地、市中等成人教育学校挂靠高校设立分校,经省教委批准,纳入高等教育管理,按高教职称序列评聘的退休教师,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发退休补助费待遇。
六、原在全日制中等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后调入高校任教,成高校调入全日制中等教育学校任教的退休教师,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省教委闽教人[1989]131号和省人事局闽人退[1993] 20号文件的规定增发退休补助费。
七、符合省教委闽教人[1989]131号文件规定,教龄满25年退休的中、小学女教师增发退休补助费,按闽人退[1993] 20号《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原按教龄满30年退休的中、小学女教师退休补助费不再重新计发和补发。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