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退[1993]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93] 41号,下称暂行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调动高级专家的积极性,现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适当提高退休费标准:
l、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特等奖(集体奖的主要发明人或作者,下同)的,可提高退休费15%。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一等奖、二等奖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0%。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三、四等奖的,或省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授予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
三、其他学科的高级专家或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颁发的同等奖励的,可参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提高退休费标准。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符合本通知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工作,教授报省人事局审批,副教授由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主眚厅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