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文件
闽机检(2003)14号
关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112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2〕36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应参加我局养老保险统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现就非在编人员参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从2002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由省机关社保局办理,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一)2002年6月30日前已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单位;
(二)2002年7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
(三)中央属、省部属的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
二、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非在编人员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7%。2004年度单位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非在编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单位与非在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或能证明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以非在编人员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作为其参保时间,其补缴标准为:补缴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时的缴费比例×补缴年限。
五、2002年6月30日前,非在编人员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六、申报单位应填报以下表式(附表样):
1、单位申请报告
2、表7《 年 月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花名册》
3、表1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缴交申报表》
以上报表一式二份,每月15日前向我局征收科申报。
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