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处:
现将《福州大学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的电子版可以上发至rsc6@fzu.edu.cn,文字意见可以送至人事处曾忠毅同志处,联系电话:7893100,7892500。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可以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开展相应的工作,可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各单位的管理人员编制及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数可以向曾忠毅和刘卫东同志核对。为了把工资改革的第二步工作及时做好,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做好准备。
校人事处
2007年2月4日
福州大学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07年2月4日
为深化福州大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其《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管理、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专业技术岗位待定)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经费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的单位。工程学院和至诚学院可以参照执行。
2. 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职员)、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厅、处、科级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校后勤集团、校产业处下属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4.福州大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上级人事部门规定,并且根据福州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校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1)学校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5%。
(2)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5%。
(3)学校鼓励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5. 福州大学岗位设置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6.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7.我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福州大学管理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8.福州大学三级至六级职员数量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七级至十级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学校确定。
(二)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9.福州大学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10.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1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40%左右。
12.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校总体控制目标为5%(其中:一级2%,二级3%),由学校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3.福州大学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福州大学管理和工勤技能两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4. 管理职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5.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16.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17.各学院、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核准。
各学院、各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编制,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学校核准。
18. 各学院、各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学院、各单位确改变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请办理。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19. 各学院、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一)岗位设置
20.各学院、各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提出各岗位职责任务,上岗条件,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3)管理人员中五级、六级职员岗位职责任务、上岗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7)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2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竟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2.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23.福州大学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设立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确需兼任的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24.管理岗位人员(除教学科研双肩挑人员外)原则上只能评聘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职称,开展教育管理研究,完成教育管理岗位职责和任务。
25.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各学院、各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各学院、各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各学院、各单位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竟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5)学校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管理人员中的三级至八级别职员任免、聘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执行;
(7)福州大学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进入正常工资管理
26.学校按规定程序,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兑现岗位等级工资,进入正常工资管理。
七、有关事项
27. 各学院、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保证本单位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全校争取于2007年4月基本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
28.各学院、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29.学校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在10人以下且较分散的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八、组织实施
30.福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福州大学人事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福州大学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
九、严明纪律
31. 各学院、各单位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32. 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福州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
33.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
200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