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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5-16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21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211日起,对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112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21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4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待遇调整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月增加标准见附件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37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政府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2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2012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2.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单位:元

 

福州

莆田

泉州

龙岩

三明

南平

漳州

宁德

行业单位

增加

标准

71

63

70

70

74

67

66

64

详见后表

 

2012年中央属行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物价联动增加部分调整标准表

(单位:元)

 

八市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驻厦行业单位调整标准

(元/人.月)

 

108

117

 

128

140

 

129

140

 

123

174

 

128

127

 

91

 

123

 

112

按《条例》参保单位

86

 

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普调)

项目

合计

行业

福州

莆田

泉州

漳州

南平

三明

龙岩

宁德

支出计划(万元)

235157

21947

67657

8781

21117

29053

30800

28727

15241

11835

(注:福州支出计划包含平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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