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处理花圈办理规定
福大离退[2008]1号
经研究,对我校教职工去世后丧事处理中花圈办理的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厅级干部、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及以上等级的劳模、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去世,或享受厅级待遇离休老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正处级干部去世,福州大学、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及原单位送花圈。其中具有离退休党员身份的,校党委送花圈,属于离休管理人员离休直属支部送花圈;属于退休人员,退休教工总支送花圈;教师身份的,教务处、科技处各再送花圈。
二、离休副处级、副高级职称及以下职改人员去世;或退休副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去世,福州大学、校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及原单位送花圈。其中具有离退休党员身份的,校党委和福州大学合送一个花圈,属于离退管理人员离休直属支部或退休教工党总支送花圈;教师身份的,教务处、科技处送花圈。
三、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偶去世,离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和离休科应协助家属办理丧后事宜,离退休工作处、离休直属支部及原工作单位送花圈。
四、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去世,允许代办花圈的单位为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
五、上述机关单位所送花圈由去世教职工所在单位代办,凭发票凭证到各单位报销。
六、本规定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