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被立案检查人员受检查期间年度考核认定问题的请示》(宁人报[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立案检查期间年度考核认定问题都适用闽人复[2003]118号文的处理办法。鉴于《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闽委组通[2007]77号)已对这类人员的年度考核认定问题作了规定,我们的意见是: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立案检查尚未结案的,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规定,即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可以补定等次。
此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