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校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暂委托省卫生厅保健办代管。为保证我校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正常医疗、加强我校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用管理,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我校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享受与医疗经费来源为省财政核拨单位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相同的医疗保健待遇。其医疗费用采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三目录进行管理。列入目录范围和在支付标准内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按规定程序合理使用的个人不支付费用。
1、药品目录:《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和《福建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第二版)》;
2、医疗服务项目:在进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基础上,增加救护车费、双人间病房床位、空调费、院际会诊费、普通病理会诊费、疑难病会诊费等六个项目;
3、医用耗材项目: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范围一致,除血管支架(18000元)、球囊(12000元)、人工髋关节(10000元)、心脏起搏器(单腔15800元,双腔28000元)等耗材外,其余最高支付标准为单项20000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付。
二、二级保健对象可以在校医院门诊就诊,也可以在省卫生厅确定的8家省级定点医院就诊。在校医院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每次最高费用不超过300元,由医院财务科结算后报校计财处拨款支付。在校外定点医院就诊门诊次均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实行刷卡计帐。若需住院治疗原则上要在定点8家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若患传染性疾病等)到本地非定点医院就诊,需由定点医院或接诊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填写《福建省省属驻榕单位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转外就医审批表》经校医院院长及分管院长签注意见并报省卫生厅保健办同意后,方可在本地非定点医院就诊(急诊、抢救除外,但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转外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需到省卫生厅保健办办理延期手续。如较长时间在榕以外的地方就诊,须按规定到省保健办办理异地就医申请。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在异地突发疾病或病情危重可就近在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需持保健证、医疗IC卡、就诊医院病历、医嘱复印件、费用清单、正式发票及单位外出证明,按规定在省卫生厅保健办办理报销手续。
四、凡经本省最高等级的干部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认定其病情无法检查、确诊、医治的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须由干部保健定点医院具有主任以上职称医师填写《福建省省属驻榕单位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审批盖章,由我校分管医保工作领导审批,再报请省卫生厅保健办审批后,方可转外省(市)有关医院就医,省卫生厅保健办为其出具介绍信。
五、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的特殊检查,使用前医生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名,费用由医院直接向个人单独结算。凡使用国家明确规定必须自费的药品,使用前医院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名,费用由医院直接向个人单独结算。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同时还应由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就诊医生填写《省部属驻榕单位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目录外用药诊疗审批表》,经就诊科室主任和定点医院医务科审批盖章,经卫生厅保健办审批后方可使用(急诊、抢救除外),其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保健对象因出国、探亲带药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经省卫生厅保健办同意后,方可在定点医院处方带药。
七、根据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医疗费用开支政策,不得在药店购药,其发生费用自理。
八、凡因各种意外事故就医,其医疗费用当涉及可向肇事者索赔时,保健对象应据理索赔,索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属报销之列。
九、非离休二级保健对象定点医院范围:除急诊、抢救外,我校保健对象只能在省立医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二人民医院、福州军区总院、省老年医院及福州大学医院九所定点医院就诊,按程序审批后到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个人先垫付,再到省卫生厅保健办报销,为此校计财处不再办理住院借款。
福 州 大 学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