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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5-11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人社文〔2010〕306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我省社会保险费五险统征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9〕1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五险统征”具体事项的请示》的批复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共同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征缴  规程  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

                                                    

福建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

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及概念

 

第一节 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五险统征”具体事项的请示〉的批复》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节 概念解释

 

本规程中,“社会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含工伤医疗费用统筹,下同)和生育保险(含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下同)的简称。“缴费人”是具有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简称。“地税机关”是行使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地方税务机关的简称,包括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三节 征缴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所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发证与验(换)证、证件遗失处理等五项业务。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参保登记申请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地税电脑编码(没有地税电脑编码的缴费人应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等相关材料,先到地税机关申请获取地税电脑编码)

(四)银行账号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合法证件;

(六)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参保登记受理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报送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费人参保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退还缴费人。

对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将缴费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存档。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发送相关信息,地税机关应及时将信息接收情况反馈社保经办机构。

对参加工伤团体保险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设立缴费专户并进行登记。缴费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及相关证件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三、缴费登记和费种登记

地税机关接收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相关登记信息后,征管信息系统根据传送的相关指标自动进行缴费登记和费种登记。

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后,再通过联网专线将地税电脑编码等登记信息回传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电脑编码不能修改。

四、职工参保档案建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人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30日内或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申请参保。在每月规定时间前,领取并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保职工登记审核。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章并退还缴费人一份。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退还缴费人。

对完成参保登记审核手续的职工,由专职录入员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将参保职工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对新登记参保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缴费人领取;缴费人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核对修改完毕加盖公章交回,专职录入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修改完毕后送专职制卡人员制作社会保障卡。已登记参保单位的新增参保人员,参保信息录入完毕后直接送专职制卡人员制卡。缴费人核对确认并交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后2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障卡发放至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归档保存。

(二)企业工伤、生育保险

缴费人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新增参保人员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一式二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后,应注明受理日期,并及时将参保职工情况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上签章后退还缴费人一份,存档一份。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专用章后退还缴费人。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必须在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支付银行及账号;

(九)经营范围;

(十)其他有关事项。

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必须于1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缴费开户银行;

(二)缴费银行账号。

二、变更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以下材料:

(一)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缴费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税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须另附工商管理部门、地税机关变更登记证明资料。

三、变更登记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四、档案修改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后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修改缴费人档案,并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存档。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事项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人,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三)缴费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等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四)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注销登记申请

缴费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注销登记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缴费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

对缴费人已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对缴费人未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应予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对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费人,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四、档案注销

社保经办机构在原《社会保险登记表》备注栏中写明注销原因及时间,在社保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缴费人档案,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归档,同时将有关注销信息传送地税机关。

 

第四节 发证与验(换)证

 

一、发证与验(换)证事项

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人,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之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应再到地税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办理发证及验(换)证。

发证机关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五年更换制度。

缴费人申请验证的时间为每年11月,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二、发证、验证与换证审核

缴费人属新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人属验(换)证的,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验证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和《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发证机关验证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退还缴费人;属换证的,在《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中签注意见,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发放给缴费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地税机关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进行验(换)证的缴费人,之后又参加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地税机关发证后由缴费人自行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三险验(换)证确认手续。

如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缴费人应先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再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三、对逾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验证、换证手续,经限期改正仍未按期办理的缴费人,应转作非正常户处理。

 

第五节 证件遗失处理

 

一、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

缴费人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遗失原因、时间、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发证机关审核后,缴费人填写《(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凭发证机关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登报申明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手续。

二、审核及发证

发证机关自接到《(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及登报申明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参加养老、失业保险登记并由地税机关重新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缴费人,还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应连同审核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二份及登报申明原件到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遗失补发的证件使用原编码。

 

第三章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人因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而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的申报。缴费申报可以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也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缴费人参保人员或缴费基数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发生参保职工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的,向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月报表》等,医疗保险关系自正式缴费之月起生效。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首次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申请参保时间作为其缴费申报受理时间。续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当地规定缴费期前一个月作为其缴费申报受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申报受理时间内,按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至指定银行网点办理存款缴费事宜,并于次月15日后到银行网点确认医保扣款是否成功。

二、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人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明细表》。

三、缴费人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的,网上申报的数据导入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后,社保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缴费人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给缴费人。

四、社保经办机构也可根据社会工资变动和有关检查情况,要求缴费人限期提供有效材料,申报变更。

 

第二节 申报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缴费人缴费申报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新增人员是否满足参保条件,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缴费申报须经初审和复核后方能进入缴费核定环节。

 

第三节 缴费核定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上月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情况,由社保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缴费人当月社会保险费应征缴数据,并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或《工伤、生育保险费核定表》,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缴费人逐笔核对参保缴费人数和应征缴额,核对无误后,在社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审核标记,并将缴费人应征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传递给地税机关。

 

第四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票据

 

第一节 费款征收

 

每月10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分单位、险种向地税机关传送社会保险费应征数据,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级医保中心统一征收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管理户”向地税传送应征数据并解缴费款。每一笔应征数据均应编制专门的交易编号,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工程与地税的联网专线传送。

缴费人应以人民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则上采取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方式,过渡期没有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方式的,应在申报期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第二节 征收票据

 

对实行TIPS系统或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的缴费人,地税机关收到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应征数后,生成扣缴信息并发送银行,由缴费人开户银行将费款直接划入国库,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作为缴费凭证。

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的缴费人,每月15日前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相应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费款,缴费人或使用POS划缴或持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费款解缴手续,缴费人的开户银行将应缴纳的费款划入国库。

参加工伤团体保险的缴费人,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向地税机关传送该缴费人的应征数据(工伤团体保险应征数据传送截止至每月25日),缴费人在完成登记2个工作日后持《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办理缴费手续。缴费人凭完税证明(税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三节 征收数据传送及对账

 

一、征收数据传送及对账

每月10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对应征数进行封帐(不含工伤团体保险),并向同级地税机关通过联网专线传送分单位、险种的应征明细数据,地税机关应及时逐笔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应征数据的接收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发现已传送数据与地税反馈数据不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核对,查找原因,地税机关予以积极配合。每月15日前核对不成功且查不出原因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接收未成功的应征数重新传送至同级地税机关前置机,当月应征数据按核对成功数据确定。每月15日,地税机关以电子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当月接收正确的应征数据总笔数和总金额,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地税征收“三险”应征数对账月报表》留底备查。

二、征收入库数据传送及对账

每月27日前,地税机关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每天2次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传送征缴入库明细数据。28日地税机关将当月 “在途”(含已划缴未入库和发送银行未返回信息)、“未划缴”状态的应征明细数传送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逐笔向地税机关反馈入库数据的接收情况,地税机关发现已传送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数据不符的,由地税机关先行核对,查找原因,社保经办机构予以积极配合。次月5日前,入库数据核对不成功且查不出原因的,地税机关将核对不成功的入库数据重新传送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前置机。当月入库数据按核对成功数据确定。入库数据核对成功后,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各自对入库数据封账处理。次月10日,社保经办机构与地税机关分别向对方传递《地税征收“三险”情况对账月报表》社保栏和地税栏电子数据。

三、财务对账

次月15日前,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月报表数据对上月应征、入库等业务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数据不符的,由地税机关查明原因,重新发送修正信息或提供数据不符的书面说明。

 

第四节 差错处理

 

一、对于缴纳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发生的串预算级次、串预算科目等差错,由出错方提供有关证明,地税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二、对少征的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次月,将少征金额向地税机关发送。

三、对多征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多征类型。非社会保险参保户;预缴多收;开票出错多收;技术性差错多收;重复申报或不需申报多收;其他情形。

(二)处理方式

1、属于以下几种多收情形的,从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退出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并冲减相应收入:

(1)缴费人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2)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参保人员在预缴期限到达前死亡;

(3)预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参保人员在预缴期限到达前提前退休;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及时减员又进行缴费申报;

(5)多收社会保险费,退费时单位因关、停、撤销等原因主体不存在,个人申请退费的;

(6)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初预缴医疗保险费,在预缴期限到达前转变身份到单位就业又以职工名义参保需申请退费的。

2、除以上1至6情形外的多收社会保险费,用于抵缴以后年度或月份的应缴社会保险费,不做账务处理。

(三)手续办理。需要从支出户退出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申请退费时,应填写《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经地税机关初审签注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同意后,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省级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险种,由省地税直属分局初审签注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2、地市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险种,按险种统筹层次设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财政或县(市)财政审批。

 

第五节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和核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地税机关入库数据电子文档,核对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分解并划拨个人账户。每季度给参保人员寄送《个人账户对账单》,供缴费人进行核对,缴费人核对有误的,应在下季度结束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

缴费人对当月征缴医疗保险费有疑问的,应先行支付,而后持缴费凭证,于每月规定时间前,前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人申请,提供缴费明细电子数据。

 

第六节 未正常缴费处理

 

医保经办机构对次月15日前仍未收到地税机关传送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的缴费人,暂停划拨个人账户、冻结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地税机关传送的缴费人欠费的入库数据电子文档后3个工作日内,应恢复缴费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划拨个人账户。

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月未正常缴费的缴费人,不再办理新增参保人员业务。补缴后恢复相关业务办理。

 

第七节 收入凭证传递及账务处理

 

省级具体经办的社会保险费款,地税机关征收后缴入省级金库。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供上月分险种费款收入的月报表作为财政部门记账依据。省财政厅每月10日前向省国库办理上月社会保险费收入划拨手续,并将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分项转入省级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到账的收入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出具《财政专户资金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经办的社会保险费款,地税机关征收后统一缴入设区市级国库。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参照省级的做法,协调本级国库,及时将社会保险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做好分县(市、区)分险种收入数据分解及与经办机构收入凭证传递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保险费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税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缴费人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的方式进行。主要方法是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

(一)日常稽核以书面稽核为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制定的日常稽核工作计划,部署参保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缴费人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形式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二)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以实地稽核为主。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书面稽核了解掌握的情况、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查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

缴费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或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以及其它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机关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或医疗费用统筹的经办管理按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相应险种的经办办法进行。

 

第六章  附件:文书式样

 

附表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附表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表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附表四《社会保险验(换)证登记表》

附表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月报表》

附表七《社会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

附表八《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

附表九《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增员明细表》

附表十《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减员明细表》

附表十一《职工(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变更明细表》

附表十二《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

附表十三《工伤、生育保险费核定表》

附表十四《地税征收“三险”应征数对账月报表》

附表十五《地税征收“三险”情况对账月报表》

达式附表十六《福建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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