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管发〔2019〕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和《福建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8〕8号)要求,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现就简化异地就医报销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应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具备刷社会保障卡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直接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二、临时外出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三、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
2.医疗费用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3.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应提供的材料
1.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须印章齐全);
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或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3.出院小结原件(须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异地住院核对表、病案首页2项材料予以简化,不再要求提供。当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项目信息无法完整判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信息时,参保人员应补充提供加盖就诊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医嘱单复印件予以明确。
四、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因甄别第三方责任、工伤等情形需要收取的其他材料,应事前公示,并一次性告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