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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7-17浏览次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从非公有制单位和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

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33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就业格局的新特点,切实保障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促进平等就业,维护就业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05〕9号)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龄计算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2005年及以后实际工作并缴交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005年及以后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实际就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当临时工,能提供原始劳动合同的;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连续工龄的更改和确认,由现所在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批。申报确认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一式四份);   

  2.2005年及以后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证明及实际从业的完税证明材料;   

  3.2005年及以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材料;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或者必要条件。   

  二、工资待遇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新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根据以下确定的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1.原人事关系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下同)中的代理人员,2005年至2014年底前的人事代理期间,符合闽人发〔2007〕94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经人才中介机构复核签章的各阶段用人单位实际在岗工作考核材料,其档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且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签章鉴认的,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2.原人事档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中的流动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存档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可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3.原人事关系(或原人事档案)不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中的人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底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就业期间,由现单位根据本人原就业期间实际在岗工作情况,参考原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的结果,确定其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4、2017年1月1日起,原人事档案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方可按规定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可重新计算连续工龄,确定工资待遇。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再追补。

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若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从非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中招收录(聘)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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