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的办法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增强引进人才工作实效性,促进人才聚集,现就《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发布后,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 发放对象与标准
本办法适用的发放对象为2005年11月17日起,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满5年。
二、 发放办法
1、省直单位和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申报材料附后),其他设区市人事局和中央驻闽单位自行负责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
2、省直单位申报引进人才生活津贴,需在办妥引进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引进人才报到工作时的工资、行政转移介绍信、引进批复(均复印件)及引进人才花名册等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核。
3、引进人才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引进人才生活津贴按同级政府财政先发放后拨补的办法实施。
三、经费支出
省直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省级财政承担。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省级财政全额拨补。中央驻闽单位和其他设区市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该单位或同级财政负责支付。各类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其支出作为工资项目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四、发放管理
1、引进人才在沿海设区市与山区设区市之间流动的,由接受地人事部门依原引进手续和调动批文,改按新工作地标准享受同类人员的生活津贴。同时山区设区市人事局应向省人事厅进行报备。
2、引进人才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改任国家公务员、工作关系变动出省、出国定居或解聘、辞职、自动离职、去世,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并从引进人才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发生活津贴。
3、省直单位和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新引进人才生活津贴的发放工作由省人事厅实施统一管理。中央驻闽单位和其他设区市对引进人才的材料审核、生活津贴的发放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
五、实施《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后,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人事部“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和一等功奖励获得者、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原由省人事厅核准享受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的人员,其生活津贴标准、发放与管理,仍按闽委发[2000]10号及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确认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目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