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改制成企业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140家省属单位开展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3号)规定:“用人单位属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含已经改制成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下同),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福建省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实施意见》(闽劳社文[2007]468号)规定,与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金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同等条件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和“用人单位属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还应按照《福建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2001]8号)规定精神,参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的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精神,我中心将从2013年7月起,通过省地税分局直征分局统一征收你单位在职职工2013年下半年工伤保险和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等两项社会保险基金。所有参保缴费在职职工工伤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关系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之前产生费用按原渠道处理。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实行刷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6]2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 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上述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参保单位,可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单位意见书面反馈至我中心,也可在规定时间前向制定有关政策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单位,将视同默认。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