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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1-08浏览次数: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关于印发 < 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611号)精神,特制定《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福      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福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关于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工作需要,在学校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人员结构比例内,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稳定、引进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等优秀人才上,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人事部门作为人事调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人力资源的综合管理,对人事调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人事考核工作小组,协助学校人事部门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实施

第六条  人事调配范围包括人事招聘、调入调出、辞(离)职、借调、校内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编制范围内制定人员调配计划,经人事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人员招聘需求信息。

第八条  人事招聘考试和考核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新进人员一般应为非本校毕业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控制在副高45岁以下,正高50岁以下)的人员,对目前引进博士生比较困难的学科,可适当放宽条件;各学院及校公共服务机构的实验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应为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其接收考核工作采取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校人事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

(二)管理岗位以及校部机关、公共服务机构教辅岗位新进人员的接收考核,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实施(详见附件一)。

(三)思政岗位新进人员的接收考核,由人事处牵头、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部、纪委和相关学院等单位共同参与,按选拔聘用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进行(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拟进人员相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组织有学校人事部门参与的面试或试讲后,填报《福州大学进人人事工作呈报表》,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一)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接收拟聘为校聘关键岗位三级岗以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由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员配偶的工作,如需要解决配偶及子女户口入榕,学校人事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稳定教师队伍,避免人才流失,保证学校各单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教职工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辞职或调离我校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福州大学辞职人事工作呈报表》或《福州大学调出人事工作呈报表》,经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审核。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或副高(含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辞职或调离由人事部门审批;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含博士生导师)人员的辞职或调离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聘关键岗位一、二、三级上岗人员的辞职或调离需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特级专任关键岗位上岗人员的辞职或调离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二)拟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工,根据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及相关协议,经人事部门确认已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其在我校工作的原属照顾性质接收的配偶或亲属,原则上也应同时调出。而未经学校批准的,应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由学校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外出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调整必须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福州大学校内岗位调整申请表》,经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校内调整手续。涉及到转岗转职称系列的按照《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福大人〔2008120号)文件执行。

处、科级干部的人事调配工作由校党委及其组织部负责。

第十四条  各类人事调配均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逐级审批,按程序办理手续。学校人事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越级上报的人事调配申请。

符合审批条件且报送材料真实齐全的,学校人事部门予以受理,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报送材料不真实、齐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重新报送相关材料。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人事调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和该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事调配工作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凡实行公开招聘的岗位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严肃人事招聘纪律,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人事调配的相关人员,学校人事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招聘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经学校外事部门审核,上报上级相关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若台籍人员已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接收程序视同大陆人员,按闽人发〔200946号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州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搭建公正选人用人平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以及校部机关、公共服务机构教辅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笔试与面试(包括实践技能测试,下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根据岗位性质的特点,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面试工作由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五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应包括制定方案、发布信息、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等基本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空缺岗位情况提出招聘人员计划(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审核后,拟订招聘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考试考核办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及发布信息方式等。

第七条  招聘方案审定后,在福州大学校园网招聘信息专栏和其他社会公开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考试时间应在 15天以上。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应与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招聘信息发布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顺延发布时间。

第八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校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具备报名资格的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交必要的证件、材料。

第九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 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组织部、纪委和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公开招聘资格审核小组,依照已发布的招聘信息要求,审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

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资格审核小组择优发出考试通知。

第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笔试结束后应及时将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二条  负责笔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于笔试之前一星期左右成立命题组,并指定一名命题人员担任组长。命题人员应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命题工作要严格管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初始命题数量至少为试卷题量的34倍,由命题组长主持筛选并组成正、副试卷各l份。校人事处有权对命题组提交的正、副试卷进行必要的筛选和重新组合。经有关负责人审阅并签署姓名后,即成试卷定稿。非经该负责人同意 ,不得改动。命题组根据定稿试卷拟定参*供阅卷参考。答案必须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考场必须张贴《考场纪律》。考桌必须单座、单行、保持应有的距离。

考生于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身份证入座,并将该证置于考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考生入座后,监考员宣读考场纪律。考前5分钟当众出示密封的试卷袋,然后公开启封,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在密封线内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

第十四条  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时间因特殊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暂时离开考室的考生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除此之外,离开考室均须交卷并不得返回考室续考。

第十五条  评卷小组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组成,并指定一名组长。

评卷应严格、准确掌握统一的评分标准,做到宽严适度 ,始终如一。

登分一般应有唱分、记分、监督三人同时进行,并签署姓名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 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七条  面试测评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可以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负责面试组织实施的部门在面试前应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及其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评委组、专业类评委组等。

面试小组由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但用人单位评委不得超过面试评委总数的1/3,其他评委由校人事处负责选派。

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校人事处或用人单位领导担任;校人事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在纪委监督下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十九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二十条  校人事处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评委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旁听席。

第二十一条  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二十三条  面试评分采取考官独立评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含60分)以上。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计算,共100分。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选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考核人数 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考核人选;弃权考核的空额可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校人事处统一安排考核人选到用人单位实习2周,用人单位根据每位考核人选的实习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校人事处。

第二十六条  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的医院应是校人事处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七条  校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在福州大学招聘信息网页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八条  我校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校人事处可与拟聘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合同登记,确定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招聘方案要做到考虑周密,切实可行。招聘信息一经向社会公开发布,就应严格付诸实施。

负责报名和组织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考试试题和命制有关材料的保密工作。试卷的传递、保管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无错乱、不丢失,杜绝一切泄密事故。

评卷时不准拆散试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代号、考号、姓名。

第三十一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二条  在招考工作中,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考工作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各单位违反规定,招聘方案未经校人事处审核同意或未按招聘信息确定的招考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校人事处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人事接转手续,不予办理工资基金入册。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州大学公开招聘辅导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辅导员招聘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原则;个人素质、专业知识、工作岗位相适应原则;专业结构、学校背景优化原则;当前使用与未来发展相统筹原则。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选拔政治坚定、作风扎实、素质优良、乐于奉献的辅导员。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纪委和相关学院等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四条  新上岗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国家“211工程”或“985工程”建设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学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高校辅导员工作经历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中共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

4、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在读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本科或研究生期间应担任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校院团委、学生会部长及以上职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合作,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5、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同等条件下,具有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经历和具有心理咨询、就业指导等方面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录用。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校党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处领导组成,负责辅导员选聘的审批工作;工作小组由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纪委和相关学院人员组成,负责具体招聘事宜。

第六条  根据辅导员配备比例要求,学工部会同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研究提出全校辅导员招聘计划并拟定招聘方案(岗位数、任职条件、考试考核办法及发布信息方式等),由人事处公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考试报名工作由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报名均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公开报名,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学习成绩单(含本科及以上各阶段)、导师推荐信、党委(总支)鉴定书、各类获奖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即可)。

第八条  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数比例原则上应达3:1以上方可开考。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比例不足3:1的,原则上应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或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要求。

第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工作小组择优发出考试通知。

第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笔试满分一般为100分,并设定合格线,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 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面试人选;弃权面试的空额可从达到笔试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笔试、面试试题由工作小组委托专家命制,并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辅导员岗位需要,面试测评采用答辩、结构化面试等方法。面试评委小组由校人事处、组织部、学工部、用人单位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面试评委小组组长由校人事处或学工部领导担任,校人事处应事先确定相当于2倍人数的面试评委人选,在纪委监督下于面试前一天随机抽出。

第十二条  面试评委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三条  考生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并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

第十四条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

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评委小组组长拆封。

第十五条  面试评分采取考官独立评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即为考生的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实行100分制。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含60分)以上。

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评分、亮分、记分、统分,并由评委小组组长或记分员当场宣布。

全部考生面试成绩应经评委小组组长和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并签字。

纪检监察人员对面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折算比例计算,共100分。考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先。

第十七条  考核人选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以拟招聘人数与进入考核人数 1:2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可以将达到面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人员确定为考核人选;弃权考核的空额可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工作小组统一安排考核人选到用人单位实习2周,用人单位根据每位考核人选的实习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校人事处负责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可按岗位从上线人员中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报告选聘工作情况和拟聘人员名单,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聘用人员。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拟聘人选公示、签订就业协议等)。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心理咨询类等辅导员,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与公开招聘形式,按辅导员任职条件,直接通过笔试(含心理测试)、面试、实习等考核程序择优选聘。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调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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