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4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资核定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人[2005]年26号)的函悉。鉴于目前省属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和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时间与聘用合同登记的时间客观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经研究,对这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资核发时间暂作如下规定:
1、新招聘人员属应届普通大中专毕业生的,应持省人事厅签发或核签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人们建省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在30天内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参加工作时间以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时间起算。毕业生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来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的;需经省人事厅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2、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应聘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以聘用合同约定的受聘者到岗上班时间为准。但是,实际报到时间迟于合同约定到岗上班时间的,以实际报到时间为准。
3、新招聘人员属在职人员的,有关工资核发问题按现行政策办理。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工资 聘用制 参加工作时间 函
超送: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中属在闽各单位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