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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人事处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7-10-25浏览次数:

 

校人〔2014〕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人事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导向,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紧密围绕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学校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第四条  要按照行为规范、协调有序、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把人事处建设成“勤政廉政、热情服务、锐意进取、管理出色”的先进集体。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各项工作应有明确的分工,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全处工作人员对处长负责,按照明确的分工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副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处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处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七条  处长出差、学习等期间,由处长委托的副处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处长出差、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处长指定其他副处长代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实行处务会、专题会议和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第九条  处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处长、副处长组成,处长或处长委托的副处长召集,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处务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人事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审议向学校的请示、报告,讨论审议关系重大人事文件,审定和落实工作计划,安排短期主要工作,研究审定涉及任免、调配、奖惩、考核、机构编制、进人计划、招聘录用、引进待遇、劳动工资、遗留问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推荐与管理、大额经费使用以及其它重要事项。

处务会议题由处务会组成人员提出,处长确定。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每次会议记录最后应由召集人审阅并签字。

对不需处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也应事先征求分管副处长的意见,最后由处长作出决定。

第十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处长或其他处级干部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处务会、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提前酝酿。涉及其他人员工作的,提交会议前要充分交换意见,尽量协商一致,涉及其它单位部门的,在提交会议前也要做好请示或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工作联系会议由处长提议召集,一般每月一次,全处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互相通报近期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以利于处内协调合作。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进行贯彻落实,分管副处长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处长报告。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会上个人发表的意见内容;相关会议研究事项处于保密阶段时,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研究结果,未按规定泄密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学校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做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全体人员要根据处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个人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学期末向处务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人事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人事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等问题,处长应及时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处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传阅有关文件。其他人员参加的有关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告处领导。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首接首问责任制。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也要介绍到相关处室或人员,积极帮助协调、联系,密切配合,相互补位。

第二十条  具体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应将该项工作的文件依据、请示答复、相关部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材料准备、注意事项、变动情况等进行书面整理、记录,使其他人员能够顺利了解、参与、接手该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报告、请示、会签文件,坚持限时送批、及时回复。对口头请示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处长出差、休假或其它事项请假,要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告知处里其他领导。其他人员出差、休假,由处长安排,其它事项请假除应向处长报告外,并报处里考勤负责人。

第五章  行文、公章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文分以下两种:福大人文(福大人、福大人函)、校人文(校人、校人函)。

第二十四条  行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公文处理细则和福州大学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和有关行文程序,保证行文质量。行文应先经分管副处长审核通过后再送交处长审批同意。福大人文由处长在核稿人处签署意见后送校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校人文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并在核稿人处签署意见后由处长签发。学校其它部门或单位主办的会签文件,由处长会签。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以人事处名义在内部运转的非正式行文加盖人事处公章,不得对外使用。

第二十六条  福大人文、校人文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交处秘书负责收集整理,以便集中立卷。

第二十七条  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八条  处公章由处长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用印情况负责,处领导签字授权后,管理人员方可按规定予以加盖人事处公章,未按规定程序用印的应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公章对外出具材料需加盖人事处公章的,除介绍信、对外提供档案证明材料、日常工资审批、收入(在职)证明、福州大学公章启用申请等经常性工作需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外,其它事项应经处长同意。

第三十条  设专人负责本处公文往来和流转,具体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员负责本项工作的文书档案收集、整理、立卷。文书档案每年至少立卷一次,立卷要合理划分类别,并进行排列和编号。

第三十一条  设专人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上级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使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档案应注意爱护,不得随便拆取,不得随意携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事处审批经费范围主要包含学校人员经费、人才引进(招聘)经费、职工进修培训、师资培养、奖励性绩效工资、人才相关专项经费以及本处其他经费等。

第三十四条  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所有经费(除人才服务中心外)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人事处处长审批。因工作需要,经费项目确需增加审批人或改变审批人,可由处长授权人事处副处级干部签字审批。被授权的审批人审批经费需向人事处处长负责,审批经费单笔超过伍仟元的,必须向人事处处长汇报。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人员经费支出、确定引进人才待遇、教职工培养进修经费使用、奖励性绩效工资拨付等项目,或因特殊原因需要特别审批的经费,应提交处务会研究。

第七章  理论学习

第三十二条  应按照学校安排、部署,年初制定全处学习计划。

第三十三条  应自觉遵守各项学习制度,坚持以自学为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政治、法律、人事管理等知识,不断充实自己,以适应高等教育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助人成功的思想,坚持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深入基层,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各项人事工作。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完善信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强化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建立谁分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加强人事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当的具体人事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严格遵守八不准:不准泄露工作机密,不准封官许愿,不准违反人事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权谋私,不准拉拉扯扯,不准推诿扯皮,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和宴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切实将八项规定的内容落到实处,切实做到,内记于心、外化于行,把全部心思和精力用到推动改革发展,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教职工,以务实的工作服务教职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人事处全体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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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大学人事处                             2014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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